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涉嫌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治疗管理规定》等分类、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放置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性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查工作。
2、医院设备科负责本院的放射范湖监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并保存监测与评价档案。
3、医院新、扩、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委托具有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惊醒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与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不猛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施工。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小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醒目施工有关费用。
5、正常使用中的放射诊疗设备,应没面委托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监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监测;新安装、维修或跟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经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6、本院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应当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惊醒监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对检测发现有明显辐射泄露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和监测机构的建议惊醒整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复测,确保整改到位。
7、检测与评价有关报告应向放射工作人员告知,妥善保存,并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应有:对使用的辐射源或进行的实践特性和规模进行描述,根据辐射监测结果和其他调查数据资料评价放射防护设施的有效性和适宜性,评价正常、异常和事故工况下电离辐射对工作人员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概述
1.1 评价目的1.1.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
1.1.2对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预防、控制辐射危害,确定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在控制职业照射和防止潜在照射方面的有效性、适宜性,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简要介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辐射源项,防护设施、防护措施、辐射监测、工作人员受照剂量、健康监护和事故应急措施等。
1.4 评价依据 列出评价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评价参考的其他资料。
放射工作应遵循的放射防护原则,建设项目拟采用的管理目标值,工作场所辐射水平、表面放射性污染控制目标和其他技术条件或技术指标。2 建设项目概况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设规模(工程主要设施名称、建筑面积、投资总额),人员结构,发展规划。
4.2.2.4对辐射防护屏蔽情况作出评价,确认屏蔽是否满足放射防护标准要求,是否符合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
4.2.3.1对安全连锁装置、装置故障系统、故障自动停机系统、装置运行保障系统、故障显示系统、紧急停机装置,报警装置,观察和对讲装置,警示标志等防护与安全装置进行描述;
4.2.3.3对防护与安全装置或系统的评价,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确认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及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冗余、多样化原则。
(1)介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情况。根据建设项目放射性危害种类不同,建设单位应分别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配备放射工作个人剂量报警仪或手持报警仪,防护服,防护帽、铅橡胶或铅塑料防护用品、铅玻璃眼镜等。
介绍监测项目、种类、地点;本单位监测或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监测,监测机构的人员、设备和资质条件。
分别阐述个人剂量监测、辐射装置的监测和工作场所监测等不同监测的质量保证措施。
建设单位自主监测的项目、种类、方法及其监测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规与标准的要求。
介绍监测与评价的范围,包括监测与评价的区域和位置,人员范围;介绍验证监测的内容,如工作场所辐射水平、辐射设备的防护性能监测,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放射性核素分析,大气气溶胶监测,固体放射性废物和
给出监测仪器的名称、型号及主要性能参数并列表表示;介绍主要监测项目的监测方法,如属于标准方法,给出标准名称;如属于经过认证的非标准方法,给出监测方法的出处。
详细阐述不同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并与相应标准的限值比较。监测结果同时以列表的方式给出。
根据监测结果和其他资料,确认工作人员受到的内、外照射,估算关键人群组的平均年有效剂量、最高年有效剂量,与管理目标值和标准规定的剂量限值的比较。
潜在照射的健康影响:估计事故情况下可能受到照射的人数,人均受照剂量,最大受照剂量。
分别对正常运行条件下和事故情况下辐射可能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作出综合评价。医学应急准备与响应
详细描述应急准备的实施情况,包括物资、通讯、技术、人员、经费等准备的落实情况。
9.1.2放射防护和安全设施在正常运行时能否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符合情况;
9.1.3防护措施和监测设施,是否符合冗余和纵深防御原则,在事故工况下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潜在照射;
X线计算机断层摄影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技术发展迅速, 现已从普通CT进入多排螺旋CT时代。螺旋CT扫描速度的提高使单位时间可检查的受检者数量大大增加, 同时使一些如心脏CT、全身扫描等新应用得以实现[1], 导致CT检查使用频率不断增长。由于螺旋CT检查的辐射剂量远高于非螺旋CT和普通X线检查, 其防护问题日益引起关注。为了解螺旋CT机及其机房防护状况, 为CT防护和机房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我们对螺旋CT机辐射剂量及其机房防护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某部所属医院正在使用的螺旋CT机及其机房。CT设备包括2排、16排、64排、256排及320排螺旋CT共25台, 启用日期从2005年至2012年。
式中, CTDI100 (中心) 和CTDI100 (周边) 分别为测试模体中心和周围处测量的平均吸收剂量, 单位为m Gy。
检测使用的头部模体直径为160 mm, 体部模体直径为320 mm, 模体中心及周围以90为间隔的模体表面下方10 mm处共有5个可放置笔形电离室的孔, 测量时未使用的孔应用与模体相同的插入件完全填充空穴。采用成人头部和腹部扫描条件进行螺旋扫描, 用切片电离室测量中心点处及周围处剂量, 按公式计算相应的CTDIw。参考水平:头部应低于50 m Gy, 腹部应低于25 m Gy。
CTDIvol为多排探测器螺旋CT扫描整个扫描容积中的平均剂量, 由测量的CTDIw和螺旋扫描的螺距计算得到 (CTDIvol=CTDIw/CT螺距) 。检测时将相关螺旋扫描因子输入操作软件, 测量结束后自动计算。标准只给出儿童参考水平, 10岁儿童头部的CTDIvol为51 m Gy。
机房周围环境辐射水平检测:在CT装置的扫描中心放置体部模体, 在CT可能的高扫描条件下螺旋扫描, 使用451P型巡测仪。检测点距表面30 cm, 高度130 cm, 主要检测布点包括操作位、控制室防护门、观察窗、扫描室防护门、扫描室防护墙, 每个机房同一检测区域记录最大读数。
周有效剂量估算:根据CT扫描的工作量、CT周归一化工作负荷 (层/周) 、每层扫描出束时间及检测点的辐射水平计算。年有效剂量控制限值:公众为0.25 m Sv (5Sv/周) , 工作人员为5 m Sv (100Sv/周) [3]。
机房应同时符合周围剂量当量率小于2.5Sv/h和年有效剂量控制限值要求方为合格。
头、腹部剂量指数均低于防护要求给出的参考水平[2], 定为CT剂量合格。按CT探测器排数比较不同类型CT的合格率, 不合格者主要为2排、16排和64排探测器螺旋CT, 但3组间合格率无显著性差异 (P0.05) 。不同类型螺旋CT的合格率见表2。
CT机房周围环境辐射水平检测结果见表3。从检测结果看:操作位辐射水平最低, 接近天然本底水平;控制室防护门、观察窗及机房防护墙辐射水平相近, 均低于标准要求;扫描室防护门泄漏辐射水平最高, 其中有2处超过标准限值。
对周围辐射水平较高的检测点根据工作负荷估算机房外公众或工作人员可能受到的周有效剂量, 结果见表4。综合评价共有2个机房不合格, 合格率为92%。
CT检查对患者而言是一项高剂量的X线诊断方案, 单次胸部CT检查给患者带来的有效剂量达8 m Sv, 是一次胸部X线]。因此除了关注CT检查的正当性判断外, 要确保CT机的防护与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CT剂量的控制指标主要包括CTDI100、CTDIw、CTDIvol及剂量长度乘积 (dose-length product, DLP) 等[5,6]。这些指标都在某一方面体现了CT的辐射剂量, 可以综合反映设备的辐射剂量情况, 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主要对CTDIw、CTDIvol等指标规定了参考水平, 但数值并不一致, 见表5。
标准的参考水平是依据调查平均值的75%值确定的。从本次调结果来看:头部、腹部CTDIw的75%值均低于标准参考水平, 说明25台螺旋CT剂量水平总体状况较好。其中, 头部高于限值的台数比腹部多, 腹部扫描不合格的只有4台。通过对不同排数探测器的CT合格率进行比较, 没有发现显著性差异。256排和320排CT没有高于参考水平的, 可能是由于该类设备总体数量少, 且都是新近投入使用的。
CTDIvol描述整个CT扫描容积范围内的剂量状况, 是重要的CT剂量指数, DLP即为CTDIvol与扫描长度的乘积, 但其参考水平尚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文献[2]给出了儿童的参考水平, 依据的是调查平均值的75%值, 10岁儿童头部为51 m Gy。本次调查的25台CT机的头部、腹部CTDIvol75%值分别为51.5、24.5 m Gy, 由于使用的是成人扫描条件, 可以认为其CT容积剂量指数低于文献值。
CT系统影响剂量的因素有X线管、过滤器和探测器。球管使用时间长、负载高导致老化、探测器系统的灵敏度降低都可能引起剂量升高。管电压、管电流、扫描时间、螺距等扫描参数也直接影响CT剂量[6,7,8,9,10]。归纳起来有3个方面的因素: (1) CT设备自身质量与性能; (2) 扫描参数的设置; (3) 应用时的技术操作。因此, 应按要求定期进行CT的剂量检测和维护, 合理选择CT优化设计的各种参数和扫描条件, 探索使用低剂量扫描技术与方案, 控制受检者的医疗照射水平。
今后还应加大对不同CT剂量指数的调查与评价研究, 制定合理的参考水平, 以便于正确使用剂量指数评价CT剂量防护状况。
本次调查的25个机房中有2个不合格, 主要是扫描室防护门泄漏辐射水平超过标准要求。其防护屏蔽的铅当量均在3 mm以上, 符合屏蔽规范要求, 究其超标原因可能与机房面积和安装位置有关。多排螺旋CT探测器平行排列, 没有了狭缝准直器, 射线为锥形束, X线束更宽, 有用线束和散射线对周围防护设施作用范围更大。研究发现, CT扫描室内剂量呈8字形分布, 与诊视床成45角的方向剂量最大[11], 机房门窗应尽量避开这些区域。由于64排以上螺旋CT机器体积较大, 安装后与门窗或墙体较近, 这样防护设施即使达到相应的铅当量也不能满足要求。有不少机房是在原普通CT机房基础上改造的, 面积不足30 m2, 本次调查就有2处不合格的机房均属此种情况。因此, 对新建尤其是改建的螺旋CT机房应按要求进行防护设计审查, 在设备安装时应斜向安放, 调试后应进行防护监测验收。
放射防护控制效果的评价报告是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技术依据,监测是为评价或控制辐射及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对剂量或污染所进行的测量及测量结果的解释。而在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中最关键的是要确保监测数据的可信度,为了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现场检测的方法必须按国家要求要具有规范性、合理性,国家现在已出台了多个监测规范,一是常用的有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二是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规范。三是医用X射线诊断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四是职业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除了有监测规范以外,在一些现有的标准中还有检测要求和方法。在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中也有一些检测的方法。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中也有一些检测的方法。
国家规定电离辐射的测量仪器都属于强制检定仪器,所使用的仪器都要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校准,否则所测得数据也不具备真实性和法律效力。检定的周期一般都是一年,如果有些仪器不能进行校准,那么这些仪器则不能用来出据。如一些报警仪,FJ- 377中子辐射仪等。计量部门校准不了的仪器一定不能用来出据,此结果只能作为一种参考。
卫生监测和环保监测是有区别的,环保监测推荐了在测量中使用的仪器,对于环境来讲监测设备只要符合环境的能谱和量级就可以了,而对于卫生检测而言,我们测量辐射的性质差异很大,所以对测量仪器要求也是不同的,决不能通用,严禁拿着一件仪器进行所有项目的测量,国家在现有的规范中都对测量仪器提出了要求,所以我们使用的监测仪器必须符合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所测量出来的数据就不真实、不准确,同样也会给出错误的结论。
有的标准或规范(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中给出了具体的测量点选取方法,那么就应该按标准规订做。但防护测量在没有标准或规范情况下应如下选取:离防护屏蔽墙的距离为30厘米;高度离地为1~1.5米;随机布点,尽量多测量一些点数。
对于楼上和楼下测量高度的选取:在CT防护标准中给出了对相邻场所测量点的要求,不过在没有具体要求的情况下,如果楼上为放射工作场所,楼下测量时高度为1.7米,如果楼下为放射工作场所,楼上测量时高度为0.5米。
放射性具有随机性,每个测量数据不可能都一样, 测量值应该在一个测量范围内,一个点测量次数应在5次以上,测量范围应服从于正态分布,如果测量数据不是服从于正态分布,则可能存在一定问题,则应逐步排除,直至找到问题所在。
防护测量时分为2种情况:一是标准要求条件,在加速器评价规范中给出了测量不同地点,加速器机头的朝向;二是在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也应分为2种情况,一是正常工作条件,二是最大的工作条件,如在拍片:可以选胸片条件和选取腰椎侧位条件,如钴-60治疗机:一般选取射线束朝向时和机头朝下这两种情况进行测量。
测量单位应使用法定剂量单位,如果愿意写专用单位必须加括弧放在法定单位后面,字母应使用斜体。检测仪器测量单位和国标给出的评价单位的定义是不一样的,现在国家还没有建立有效剂量基准,所以我们无法测量有效剂量这个单位,我们测量的单位一般是周围剂量当量率,周围剂量当量率是辐射防护中的一个实用量,从理论上来讲这个测量的量是高估,评价完全没有问题。
首先应该确定职业危害的类别,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中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评价防护设施是否能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在报告结论中阐述的测量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拿结果进行推论,比如测量CT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就推论防护厚度达到2毫米Pb。
建设项目是否具备验收条件:测量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这只是该建设项目具备验收的一个先决的必要条件,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质量控制、应急与应急响应)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如果放射防护管理混乱,措施不得力,放射诊疗工作一定会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最终会导致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不是防护效果评价,在结论中不要论述防护效果如何如何,评价报告要紧紧围绕着是否能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进行论述。
摘要:目的. 对某铁路集装箱安检系统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方法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评价.结果 该安检系统的屏蔽设计和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论 正当使用该安检系统,能够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作 者:张钦富 刘成 ZHANG Qin-fu LIU Cheng 作者单位: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河南,郑州,450052期 刊:中国辐射卫生 PKU Journal:CHINESE JOURNAL OF RADIOLOGICAL HEALTH年,卷(期):,17(4)分类号:X591关键词:安全检查 职业病危害 放射防护 预评价
目的对某千万吨炼化企业应用的核料位计建设项目进行控制效果评价,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源头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方法通过资料调研,现场调查与检测,将获取的资料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的要求相比较并对符合程度进行评估.结果该企业应用核料位计的辐射防护措施、辐射监测结果、应急准备与响应、辐射防护管理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的要求.结论该企业应用核料位计建设项目的放射性危害防护设施(措施)基本可以满足竣工验收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中的放射防护(简称放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许可登记
第五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安部门办理。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申请审查的同时,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同意。
第七条 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还必须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经批准后方可申请许可登记。领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一)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有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并提交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第九条 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一至二年进行一次核查,核查情况由原审批部门记录在许可登记证上。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在需要改变许可登记的内容时,需持许可登记证件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时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
第十条 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放射防护工作,并应定期对本系统执行国家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使用、贮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在地面水和地下水中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试验时,必须事先经所在省级环境保护、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三条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购、销售、转让、调拨和借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有许可登记证并只限于在许可登记的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并向同级卫生、公安部门备案。严禁非经许可或者在许可登记范围之外从事上述活动。
第十四条 进口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当地卫生、公安、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进口含有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的矿品、成品、消费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口岸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性监测检查。凡从事含有放射性的来料加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必须事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经批准后,到所在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必须按国家有关运输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检测,经县以上运输和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
第十六条 生产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放射防护器材,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七条 生产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消费品、物料和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八条 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照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材和其他应用于人体的制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受检者和患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进行诊断、治疗、检查时,必须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事故(简称放射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县以上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同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医学检查治疗费用,并支付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但如果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在应用中排放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公安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安全保卫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放射防护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由从事放射防护工作,并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任命。
第二十九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有权按照规定对本辖区内放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以按照规定采样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涉及保密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并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必须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况节轻重,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停工或者停业整顿,或者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直至会同公安部门吊销其许可登记证的行政处罚。在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中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卫生、环境保护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决定处罚的行政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对放射防护控制措施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处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决定处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由于违反本条例而发生放射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进行破坏活动或者有意伤害他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性同位素--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X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使用过程 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随着我国医用诊断X射线应用的日益广泛,X射线诊断检查的医疗照射占人工辐射源致公众剂量很大的比例[1]。为了解北京市社区服务中心医用X射线放射防护现状及机器性能情况,于2009年-2010年北京市31家社区服务中心对放射防护场所及74台医用诊断X射线机性能进行检测与评价。
(1)放射工作人员情况51名放射人员《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情况,体检情况及培训等。
(2)包括医院类型,X线机的出厂日期及厂家,额定电压及额定电流(容量),管球型号等,检测31个单位74台医用诊断X线机的防护,立位透视、卧位透视的防护,摄片机防护区及机房外环境辐射水平,机房门、窗防护状况,检查门机联锁,放射工作警示标志,受检者防护用品等。
451B型电离室巡测仪,RTI公司产Barracuda X射线输出评估装置,仪器经中国计量院检定。
依据《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38-2002)[3],《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T189-1999)[4]。《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5]。
共调查51名放射工作人员,49人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率96.1%,47人持有《放射防护培训证》,49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率96.1%,49人建立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51人接受个人剂量检测,检测率100%。
共监测53个X线机机房,机房面积和通风状况以及电离辐射标志,指示灯的设置基本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机房防护点结果见表1。
共检测74台医用诊断X射线台,评价标准检测项目有1项不合格判定该机为超标,结果显示67台状态检测合格,见表2。合格率90.5%。
此次调查的个体防护用品有铅围裙93条,配备率300%铅帽93顶,配备率300%,铅围脖31条,配备率100%。此次调查31家社区服务中心机构个体防护用品铅围裙、铅帽配备齐全,配备率达300%,铅围脖配备不全。
(1)根据《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6]的要求,此次调查31家社区服务中心放射诊疗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基本持证上岗,接受两年一次放射防护培训和职业健康体检,共有8名新上岗人员应按要求尽快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岗前体检。
(2)放射机房面积和通风状况以及电离辐射标志,指示灯的设置基本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放射工作人员防护较好,但对候诊区的防护方面还是不够重视,因此候诊区辐射合格率较低[7]。临床放射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起了极大的作用,但同时日常放射卫生管理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使患者和公众受到了不正当的照射,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并积极地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8]。
(3)按照《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38-2002)[3]。要求,本次共检测74台医用诊断X射线机,摄影机(包括牙片机部分性能)除管电压指示的偏离合格率96.3%,曝光时间指示的偏离合格率96.3%,输出量线%光野与照射尺寸偏差合格率97.7%其余项目均合格,透视功能自动亮度控制工作状况合格率93.5%,受检者体表剂量率合格率96.7%,由于北京市各区属卫生局对大部分社区服务中心的放射工作场所进行重建和改造,对大部分社区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都进行统一配置,医用诊断X射线机的状态检测综合合格率较高,不合格项目主要由于设备年限较长,部分机房及设备更新正在筹建中,应及时更新换代。
(4)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9]中第25条明确指出放射治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照射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此次调查的个体防护用品铅围裙,铅帽配备率较高达到300%,铅围脖配备率较低,铅围裙和铅帽配备率较高。说明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逐渐加强。放射培训效果显著。防护的第一责任人就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内的放射工作人员则成为第一执行人[10]。
【关键词】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2-7521-02
放射工作人员,顾名思义就是医疗机构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这种类型人员随时可能暴露在电离辐射照射下,因此对这些放射人员进行定期的个人计量检测是保障放射人员生命健康的一个有效方法。本研究主要对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的计量检测进行分析和评价,旨在更加客观的了解当前医疗结构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组成情况,现报道如下:
1.1一般资料随机选择我区放射诊疗机构的120位工作人员作为研究对象,按照研究对象所在的不同岗位分为介入组、治疗组、核医学组以及影像组四个研究组。每组成员30位。其中,男性有76位,女性44位。从2009年至2013年所有放射人员个人剂量检测总共有300次,其中男性216人次,女性84人次。
1.2方法选择的个人计量检测方法为当前临床医学最常使用也是效果最显著的热释光剂量法。采用的热释光元件其形状为粉末状,使用时将这些粉末状原元件放在聚乙烯塑料管内。为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需要放射室内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需要将个人剂量计放在左胸口前面,全年均要进行检测,且每三个月需要进行一次总结[1]。另外,为了能够真正保障这些检测结果的稳定性和真实性,需要对检测对象进行4年至5年的调查,然后再计算出平均值,得出最后的准确数。
1.3统计学意义本研究使用的统计学软件为SPSS12.0,计量资料主要是使用χ±s表示,组间对比则通过t检验,存在统计学意义则以P
2.1不同岗位剂量检测结果介入放射治疗组的个人年均剂量数为4.53±0.75,放射治疗组个人年均剂量数为0.73±0.14,核医学组个人年均剂量数为3.13±0.33,放射影像诊断组个人剂量年均数为0.92±0.21,所有组别对比P=0.001。即,介入治疗组剂量明显要高于其他三个组(P0.05)。
2.2不同职业工作人员的人均年照射剂量医师、技师以及护师三种不同职业性质的放射工作人员中,医师和护师由于需要频繁的帮助患者进行各项检查,因此其人均年照射剂量比较高,相对于这两种职业的人年均照射剂量而言,技师的人均年照射量比较低。总之,医师、护师人均年照射量与技师的人均年照射量对比差异明显,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放射学在临床诊疗中得到广泛的性应用,并成为三大治疗学之一,其主要利用X线影像来进行临床诊疗。现阶段我国各大医疗机构已经开设放射学科室,并有大量医务人员参与到放射学诊疗工作中。但是由于工作人员长期处于X射线照射环境下进行诊疗操作,导致工作人员照射剂量偏高,对工作人员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对医疗机构放射科室工作人员个人照射剂量进行有效的评估,加强放射防护措施,是减少放射危害的关键所在。
本研究对我院放射科室工作人员个人照射剂量进行监测和评估,研究结果表明,从事介入放射的工作人员X线照射剂量较高,是放射诊断、放射治疗工作人员照射剂量的很多倍[2]。所以,必须提高介入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并在进行放射诊疗操作时,可使用具有防辐射作用的防护品。从研究结果来看,位于不同放射岗位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差异性来看,放射工作人员的操作场所都是非常安全的。同时从不同放射岗位工作人员5年个人照射剂量分布频数来看,放射工作人员及放射防护部门只要加强放射防护,并严格按照放射规程进行操作,就能降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照射剂量,并维持低剂量状态。本文对不同职务放射工作人员个人照射剂量进行分析,医生个人照射剂量明显高于技师,而护理人员与技师个人照射剂量则无差异性,表明只要严格按照X射线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并做好放射防护措施,选择科学合理采集方法,可减少X射线照射剂量。对暴露时间不同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照射剂量进行分析发现,由于工作资历较高的放射工作人员需要承担大量放射诊疗工作,照射暴露时间较长,所以个人照射剂量也相对较大。从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度照射剂量来看,表明我院通過采取有效的放射防护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照射剂量得到有效改善[3]。因此,在日常放射诊疗工作中,要求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放射防护规程要求进行正当化操作,把放射防护作为首要前提,并对工作人员的个人照射剂量进行严密监测和控制,以减少X线辐射对工作人员生命健康危害,降低职业病的发生率。
总之,通过制定规范性的放射诊疗操作规程,加大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和宣传力度,尤其是介入放射、核放射岗位工作人员,能够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降低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照射剂量。
[1]伍忠辉,吴海燕,刘艾生.2004——2007年邵阳市医疗机构X射线影像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J].职业与健康,2009,36(09):225-226.
[2]赵安生,黄志军,王天翔,霍锋源.2008年河池市放射卫生监测结果与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10,26(04):415-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