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近日(9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度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征集问题线索的公告》。
公告显示,国家卫生健康委定于9月下旬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对北京、河北等1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实地督察。并在9月18日至10月31日期间征集以下5类问题线、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事实上,不只是国家卫健委,近两个月,不少省市也加速了针对全医疗行业的纠风管理:
9月16日,广西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中医药局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广西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坚决查处医疗机构内外勾结欺保行为和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问题。重点整治虚构医疗服务、重复收费、串换项目收费等违规问题;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串换药品、耗材、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对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机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对违规违纪案件,要一案双查,追究违纪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同时,还要查清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重点加强对医务人员规范检查、规范治疗、合理用药等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高值医用耗材、辅助性用药等领域的监管。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等严重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治疗过程中随意增加项目,违规开展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
9月3日,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印发甘肃省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教育引导,筑牢思想防线。通过宣传医疗机构优秀医务工作者典型事迹,引导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塑造和维护良好行业形象。有针对性地开展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诚信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动把行风建设列为从医执业的重要内容。优化医疗机构行风工作机制,加强医院内部行风管理,强化医德医风监管,惩防并举,进一步构建风清气正的医疗行业工作氛围。
(二)加大监管力度,倡导廉洁从医。通过信访、举报、部门协作等途径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含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行政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活动中(包括在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环节)索取、收受患者或患者家属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并根据违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置。严格落实行风建设“九不准”和《甘肃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行业作风违规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等工作要求。强化重大案件问责、违规事件通报、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等制度,完善以医疗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信用记录数据库,逐步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对于收受“红包”等严重损害患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通报一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肃查处典型事例,进一步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开展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专项治理行动,继续保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行为,医务人员接受医药企业为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行为,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的行为,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以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和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行为。
(四)坚决查处诱导医疗和不合理诊疗行为。加强对医务人员规范检查、规范治疗、合理用药等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高值医用耗材、辅助性用药等领域的监管。围绕处方(医嘱)权限、知情同意、批准程序、外购药品院内使用和用药安全保障等方面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探索建立不规范、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机制,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部纳入行风监管体系。将不合理诊疗行为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进行监督评价。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严肃查处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经销人员在医疗机构内的违规营销行为。严肃查处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在医疗机构门诊、住院部、药房等区域违规向医务人员推销药品、医疗器械和进行商业洽谈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人工智能或信息化手段,对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经销人员进入医疗机构内部与医务人员接洽营销行为进行预警、监测和及时处理。
8月21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开展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的通知》。
加强党对行风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广大医务人员凝聚在党周围;充分履行党领导下的行风建设工作职责,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遵规守纪情况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切实履行行风问题查处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职责。大力加强卫生健康战线党建工作,将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纳入住院医师培养和医疗机构各级各类领导岗位入职前行风教育内容;按照规定及时完善党的各级组织,积极吸纳、发展优秀医务人员入党。
大力宣传抗疫精神和医务人员先进事迹,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创作、宣传、运用优秀影视文学作品,营造尊医重卫的社会氛围。加大卫生健康行业行风建设培训力度,深化行风意识;优化医疗机构行风工作机制,加强医院内部行风管理,强化医德医风监管,紧密结合实际,惩防并举,进一步构建风清气正的卫生健康行业工作氛围。
重点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含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行政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活动中(包括在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环节)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礼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违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置。对收受“红包”情节严重的案例及时通报,对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机构和人员要在区域内、系统内通报。
重点检查和打击以下行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行为;医务人员接受医药企业为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行为;医务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的行为;医务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的行为;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行为。
重点开展对医务人员规范检查、规范治疗、合理用药等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围绕处方(医嘱)权限、知情同意、批准程序、外购药品院内使用和用药安全保障等方面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要对不规范、不合理诊疗行为建立约谈、查处机制,将不合理诊疗行为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进行监督评价。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等严重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9月14日,《上海市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公布。
(二)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弘扬医务人员抗“疫”优良作风。积极宣传优秀医务工作者先进事迹,引导医务人员廉洁行医、规范行医;组织开展中国医师节系列活动,大力弘扬抗“疫”精神,塑造和维护良好行业形象。加大医疗行业行风建设培训力度,紧密结合实际开展警示教育,深化医务人员行风意识,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道德素养。强化医德医风监管,紧密结合实际,惩防并举,进一步构建风清气正的医疗行业工作氛围。
(三)严惩收受“红包”,强化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通过信访、举报、部门协作等途径反应的线索,重点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含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行政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活动中(包括在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环节)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礼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并在全行业内与通报。
(四)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违规违法行为。开展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专项治理,严厉查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回扣的行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医务人员接受医药企业安排或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医务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医务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规行为。
(五)规范诊疗行为,严厉查处诱导消费和不合理诊疗行为。加强对医务人规范检查、规范治疗、合理用药等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辅助性用药、抗菌药物等不合理使用的监管。围绕处方(医嘱)权限、知情同意、批准程序、外购药品及耗材院内使用和医疗安全保障等方面完善医疗机构药品器械使用监管。逐步建立不规范、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机制,将不合理诊疗行为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进行监督评价。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等严重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纳入本市医疗机构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及个人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六)规范医商合作,严厉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严格执行医药代表登记制度,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内出现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违规向医务人员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商业洽谈的行为。充分运用人防、技防等信息化手段,对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员进医疗机构内部与医务人员接洽营销行为进行预警、监测及处理。明确医商交往行为底线,严厉打击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进行利益输送的不当行为。
(七)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清理行业乱象的“老顽疾”。重点检查和整治社会办医活跃、出现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专业领域。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维护医务人员尊严和人身安全,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推进医疗领域扫黑除恶,全面排查清理涉黑涉恶的医闹医托、术中加价、非法采供血、“黑护工”及“黑救护车”等行业乱象,营造和谐稳定的就医环境。
